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事项已经办结,申请人以同一事项、理由和证据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