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口岸开放项目,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前,向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口岸开放审理计划。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成熟度编制省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并按照程序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国家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
列入国家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的项目,口岸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于获批当年,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口岸开放或者扩大开放申请,省人民政府交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向国务院提出口岸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申请。
未列入省口岸发展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列入省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未列入省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口岸开放申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