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口岸主管部门、口岸查验机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