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制定和落实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协调处理口岸疫情、拥堵等突发事件,加强口岸安全保障。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推动落实进入口岸安检措施,配套建设安检和防爆设施设备,对进入口岸区域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传染病疫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