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口岸建设,保障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按照实用为主、厉行节约的原则,实现口岸资源集约利用、设施共享共用。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