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法律援助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异地就近申请、案件移送和办理、质量评估等方面深化区域协作,提高法律援助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