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法律援助提供心理疏导、语言翻译、手语翻译等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