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管理范围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立标明活动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