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

(二)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

(三)进入电梯、楼道等密闭空间或者人群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