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