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活动计划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