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街道议事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调和指导,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