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加装人应当组织相关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