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外交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助理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