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危货站(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站(场)实行封闭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危货站(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出入危货站(场)车辆进行资质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安全有序;

(三)在车辆停放区、车辆维修区、车辆洗消(置换)区等区域作业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倒罐、排放、泄压等作业行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除外;

(四)编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救援、反恐怖袭击等预案,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