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危货站(场)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危险化学品产业聚集区应当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危货站(场)。

危货站(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消防、环境评价的强制性要求,远离居住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避让城市闹市区、交通复杂区,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