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岳阳市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危货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放、维修、洗消等服务的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