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等方式对村民住房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