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栽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四)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的,回填土壤应当低于路缘石;
(五)城市新建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