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城市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当分别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净;
(四)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五)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并使用专业车辆运输;
(六)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覆盖措施;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八)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