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武冈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予以调整。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于无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历史建筑,由实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使用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等支持或者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古城保护中心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建筑周边建设项目,不得危及历史建筑的安全,建筑风貌应当与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