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有关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厂房、门面、仓库等国有资产支持开展慈善活动,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体育场馆、商场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金融、审计、评估、鉴定、公证、法律服务等机构和物流服务企业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