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