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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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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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