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