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