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当建立相互联系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