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