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交通、商务、绿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体育、科技、农业农村、数据、地方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