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有效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