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合作,以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一体化为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本市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京津冀、粤港澳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对口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