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