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审议相关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