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