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以及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三)落实电动自行车维修、保养、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外卖、快递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共享电池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