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