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