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偿制度,对单位和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失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