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可以提出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