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研究办理的,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明确各单位办理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