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水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要求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