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已建成且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统筹考虑项目分期、配套设施设备配置对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