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设立党组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