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老旧住宅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优化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