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责同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三十日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资料、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