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首次交付房屋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三)交付的房屋套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