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