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