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