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