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